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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嘉義縣政府部分公共工程廠商派駐之人員間有未符規定情事,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審計室指出,營造業法第31條規定,工地主任應取得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並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縣政府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管理及確保工程品質,訂有嘉義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規定,規範廠商派駐工地品質管理人員及監造人員之設置條件、人員資格、聘用人數及取得相關訓練課程證明等,始得擔任職務。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8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及所屬機關106至109年度辦理5,000萬元以上公共工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未全程取得執業證,或兼任2處工地,或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者計有14件;品質管理人員及監造人員兼任其他工程職務,或部分施工期間未設置,或未於規定緩衝期內取得回訓證明者計有22件,審計室遂於110年9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6月底止,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已依契約規定扣罰廠商違約金合計125萬餘元;至部分機關採購契約未訂定工地主任未加入公會之罰則規定,亦已研擬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最新採購契約範本等改善措施,嗣後並將加強人員資格審查作業,以強化工程履約及落實施工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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